問:我公司從境外公司購買一批固定資產,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無代理商,請問,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款項時是否要為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十九條及《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公司取得的銷售固定資產收入不屬于上述規定的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境內所得,境內購買方支付款項時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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