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取得股票股利的稅務處理,是按面值確認嗎?投資收益是否免稅?
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取得股票股利按面值確定,“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除股票外,均應按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所得。企業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價值確定投資所得。”現在118號已經廢止,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如果按新法規定,是宣告分派時,還是除權時確認?如果是按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是在什么時間?股東會開后公告日?還是行權日?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因此,公司取得股票股利應以公允價值計入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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