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9條的規定: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新法施行后此規定是否繼續執行?如不再執行,如何銜接?
答:考慮到新法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待攤費用,參照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對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一次性扣除的規定,對于新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允許在2008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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