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因增值稅稅負率過低的原因,在納稅評估中,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增值稅款10萬元。但在申報補繳稅款時,要推算出銷售收入作為計稅依據。請問,這筆虛擬的銷售收入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你公司由于增值稅稅負過低,稅務機關在納稅評估后,要求你們補繳增值稅10萬元。但我們不清楚你公司稅負過低所形成的原因,如隸屬于銷售價格明顯偏低、銷售收入未申報、視同銷售未計算增值稅等行為,補繳的增值稅都與應稅收入有關,這必然涉及補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6〕119號)第四條規定,由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是在企業所得稅之前繳納的稅種,并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影響,因此,這些稅種的管理和納稅評估與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有緊密聯系。評估后補繳增值稅同時,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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