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通過證券二級市場處置了持有不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售出股票后形成了收益,該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可以免稅。你公司取得的轉讓股票收益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范疇,應根據稅法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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