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按計稅工資總額14%計提的職工福利費節余部分,在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08-04-23 11:05:00 點擊率: 439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福利費有節余,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據實列支。請問:新法實施以前節余的應付福利費如何處理?
回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關于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