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機構上交管理費能否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7 10:40:28 點擊率: 3262
“ 我公司為福建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湖北分公司(非法人分公司),根據分公司與總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分公司應當按工程標的金額的一定比例上交總公司管理費(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并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請問:我們分公司上交給總公司的管理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應當如何扣除?”。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稅務局12366接到納稅人咨詢。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弄清楚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上的變化。
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所謂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是指納稅人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1998〕第676號)中又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增強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避免重復征稅,《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此可見,新《企業所得稅法》是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非法人的分支機構需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以總機構的名義繳納。分支機構并非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并且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必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分支機構的財務報表應當與總機構并表,在合并報表過程中,對總公司收取的管理費(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與分支機構支付的管理費(記“管理費用”科目)是對價關系,通過會計合并報表來結零。
在以總機構為單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存在分支機構上交的管理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問題。而作為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存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