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滯納金問題
——更新時間:2010-01-29 01:24:18 點擊率: 3800
企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由于后來出臺了一些企業所得稅政策,導致需要調增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時是不是需要繳納滯納金?
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第二條規定,對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