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蓋了一棟辦公樓,由于承建商比較敬業為我公司節約了200萬,我公司擬拿出節約金額的10%用于獎勵該承建商。由于原建筑合同已經結束,獎勵合同將重新簽訂。且獎勵費用較小無須增加固定資產原值,請問作為費用處理的獎金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該棟辦公樓已竣工結算,你公司給予的建筑合同外獎勵款不計入辦公樓原值,該項獎勵款視同你公司對建筑公司的直接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你公司的直接捐贈不屬于公益性捐贈,不得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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