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收優惠中免稅的問題
——更新時間:2009-06-11 05:25:53 點擊率: 3922
問: 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二)規定,投資于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免稅的。請問,如果被投資企業處于免稅期間分給投資企業的紅利,投資企業是否需要補稅,還是無論是否兩者存在稅率差異,只要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紅利、股息都是完全免稅的? |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以外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