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目前關于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的企業所得稅是如何規定的,超過一年仍未返還的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國稅發〔1998〕2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企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這個文件是否繼續適用?
答:依據稅法規定,企業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如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書面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未退還押金的,應及時確認當期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28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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