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企業,其收入總額包括什么?投資收益是否包含在收入總額里?居民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是否也享受免稅的待遇?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因此,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上述收入,為收入總額。其收入總額中包括投資收益。
已廢止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納稅人按法規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間或優惠政策到期后3年內,如出現第二條法規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應追回因享受優惠政策而減免的稅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優惠政策已經期滿的納稅人),其中,按法規執行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的,還應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復征稅。”
自2008年1月1日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取消了原核定征收辦法中“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的規定,我們理解可能意味著企業進行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后,可能可以享受優惠。但有待于法規的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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