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勞務捐贈如何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6-18 10:50:40 點擊率: 2799
A建筑安裝公司的李會計詢問,2008年9月公司通過當地縣政府捐建了一所村級小學,工程實際支出15萬元,公允價值為20萬元。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的2008年的會計利潤總額(利潤表中利潤總額)80萬元。公司這筆以建筑勞務的方式作的公益性捐贈應如何進行涉稅處理。
李會計遇到的這個問題比較有特殊性,筆者認為,企業在處理以建筑勞務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贈時,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涉稅問題。
公益性勞務捐贈應視同提供勞務依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A公司這筆以建筑勞務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贈雖然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可不做收入處理,只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必須視同提供勞務依公允價值確定其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即按照規定,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5萬元(20-15)。
公益性勞務捐贈可按規定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具體范圍包括:(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可見,A公司通過當地縣政府捐建村級小學的支出是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因此該項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按照規定,該企業2008年捐贈扣除限額為9.6萬元(80×12%),企業實際捐贈數額15萬元,大于扣除限額的5.4萬元(15-9.6),應作納稅調增,并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要辦齊公益性捐贈的相關手續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二條規定,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鑒于捐贈協議和捐贈票據正是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申報時必備的兩項證明材料,因此A公司在辦理這筆以建筑勞務的方式做的公益性捐贈時,一定要與當地縣政府訂立捐贈協議,不僅如此,而且還要向當地縣政府索取正規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以避免在年終向稅務機關申報公益性捐贈扣除時出現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