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申請有否規定受理的截止日期?
問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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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12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據此,如貴單位要申請的減免稅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則多繳納的稅款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申請退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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