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線訪談欄目請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廖體忠副司長就《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與網友進行了在線交流。現將訪談整理,供大家學習了解:
問:我行在處理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自境內的海外代付利息繳納稅款問題中遇到問題:在向國稅繳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后,是否還要向地稅繳納營業稅?
答:對于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自境內的海外代付利息是否繳納營業稅問題,應根據營業稅條例有關規定處理。由于此次訪談的主題是反避稅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建議向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營業稅處咨詢。
問:對涉及享受雙邊稅收優惠的國家地區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時,稅收優惠申請由誰向何級稅務機關申請?能否不申請,自動執行?
答:非居民享受協定優惠待遇,原則上應由納稅人本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批準后可以享受協定待遇,不申請或申請后未被批準,不能享受。享受協定待遇申請也可由納稅人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出。
問:國稅發[2009]2號文第九條(二)借貸資金總額指是什么?(八)家族 、親屬關系如何判斷呢?第十四條(一)1、企業集團的含義
答: 借貸資金總額就是企業債權性投資總額,債權性投資總額按照資本弱化的有關規定具體計算。
家族、親屬關系是指與企業股東或相關負責人因婚姻、血緣等關系而形成的姻親關系。
企業集團通常是指因股份控制等控制關系而形成的企業總體。
問: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的利息已匯給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當地繳稅,是否還要追回?代付地稅務機關要退還代付行才能匯回我國境內,否則就是雙重征稅?
答: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你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利息時,應依法扣繳企業所得稅。沒有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可以處未扣繳稅款金額0.5--3倍的罰款,并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如我國與非居民納稅人所在國有稅收協定,其同一筆利息收入被雙重征稅時,納稅人可根據協定的規定,向沒有征稅權的國家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退稅,或申請啟動相互磋商程序,解決雙重征稅問題。
問:繳稅后的稅票(繳款書)繳款單位該填列哪方?1.境外代付行2.境內銀行(扣繳義務人)3.境內申請代付的企業(最終稅款承擔人)
答:稅票(繳款書)繳款單位,如屬于由支付人扣繳非居民的企業所得稅,則應填列支付人名稱,這個例子中似應為境內銀行。
問:境外報價為不含稅價格。在繳納稅款時,是否要還原為含稅價格后作為稅基?
答:你所說的境外報價是何含義?是利息嗎?如果是,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款時,不含稅價格應換算為含稅價格。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第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請問,其他所得具體涉及哪些內容?關聯公司間代墊費用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匯發[2008]64號第四條規定:境內機構或個人對外支付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無須辦理和提交《稅務證明》的項目。請問,此類項目是否無需稅局開具免稅證明,不論金額是否超過3萬美元,企業均可自行判斷并直接列支?
答:《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只要是關聯公司之間發生的交易都屬于關聯交易,而不區分具體項目。因此,關聯公司間代墊費用應屬于關聯交易。
此類項目無須稅局開具免稅證明,無論金額是否超過3萬美元。
問:《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
1、非居民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扣繳義務人向機構所在地辦理登記,但項目所在地和機構所在地很多情況下不一致,并且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出具售付匯證明。向項目所在地辦理登記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是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2、非居民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按照現在的做法,辦理稅務登記需要營業執照,可是很多情況下,非居民企業只是臨時到國內經營,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這種情況下如何辦理稅務登記?
答:向項目所在地辦理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這也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監控的一個有效手段。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居民來華臨時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也應該辦理稅務登記,遵從《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問:對《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提到的“同期資料準備”,企業應準備到什么程度,因為是第一年,大多企業不知道該怎么做,能否有模版可以參考?
答:《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對同期資料應包括的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包括企業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等幾個方面,企業可從這幾個方面準備同期資料。
問:是否所有的反避稅案件均需要報總局立案?如果是內資企業簡單案件是否也必須報總局?
答:目前,全國各地審核處理的所有反避稅案件必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監控管理,包括內資企業的案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各項所得稅管理不再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統一加強對各種類型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包括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協議、預約定價、受控外國企業管理、資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稅管理。
各地稅務機關對境內關聯交易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如果企業實際稅負等于或低于境內關聯方稅負,通常不對該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因為相應調整會使企業的補稅等于或少于關聯方的退稅,國家總體稅收不變或減少;二是如果企業實際稅負高于境內關聯方稅負,可以對該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但應按照該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實際稅負差補稅,關聯方不退稅。
問:非居民企業派其雇員至中國境內提供咨詢勞務,如果我國與該非居民企業所屬國間沒有簽訂協定,該如何征稅?要區分構成常設機構與否?是統一按25%的稅率征稅,還是按10%的稅率征稅?]
答:與我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派遣雇員到中國境內提供咨詢勞務,通常構成企業所得稅法意義上的機構、場所,應對歸屬于該機構、場所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25%的稅率,不再區分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問:能否介紹一下我國反避稅立法方面的情況?
答:目前,我國反避稅立法有三個層次:一是法律,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二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條);三是財政部或稅務總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稅發[2009]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和財稅[2008]121號文(資本弱化的債資比例規定)等。
問: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國內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實際在中國工作的時間只是三十天。在判斷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時,是看哪個時間,是合同期限還是實際在中國的天數?
答: 按照有關規定,判斷承包工程是不是構成常設機構,應按承包工程的持續時間進行認定,其中臨時性或季節性停工不減少工程持續時間。
問:關聯企業間的一些代墊費用,即代收代付,是否需視為關聯交易準備同期資料?
答:只要是關聯企業間發生的交易都屬于關聯交易,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的代收代付行為也屬于關聯交易。至于準備同期資料,只要企業不符合《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5條規定的免予準備同期資料的三個條件,都應該準備同期資料。
問:新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法的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涵蓋的范圍,法的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了上述所得可減免所得稅,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又規定,法的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此的疑問是,第十九條第三項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進一步的明確?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業派員提供勞務所得?原先只有預提所得稅是按10%的稅率征稅的,即只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等是屬于預提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新的稅法是否還有“預提所得稅”的概念?如果有這一概念,新法中是否還是只有“預提所得稅”可按10%的稅率征稅,還是按法的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所有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與之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含勞務所得)都可以適用10%的稅率?
答:預提所得稅不是一個稅種,而是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實行源泉扣繳方式征收的企業所得稅。這類源泉扣繳所得的范圍包括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所得。 這類所得是屬于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聯系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的基本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優惠形式將稅率減為10%。
問:如果非居民企業向居民企業提供服務,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稅務機關很難直接向非居民企業追征稅款,在實際操作中是否會向境內的扣繳義務人來追討稅款?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問:我公司在國外取得了外國公司為我公司設計的方案,但由國內向國外支付設計費,我公司應憑什么發票入賬,是否代扣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
答:應憑合法有效的付款憑證入賬。如果設計行為全部發生在境外,則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設計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那么外國公司應就其在境內取得的設計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也不存在代扣的問題。
問:非居民企業現在也有匯算清繳的要求,但國稅發【2009】6號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項目不需要做匯算清繳,請問這里的“一年”是指公歷年度滿一年,還是累計滿一年?簡單來說若一個項目從08年一直跨度到09年,每年占7個月,是否需要做匯算清繳?另外,這里的時間是否指“境內發生服務”的時間?
答:這里的“一年”是指公歷年度。您舉的例子需要做匯算清繳。
問:《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要求非居民企業在華從事倉儲租賃,按19號令進行稅務管理。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要求支付境外租金進行源泉扣繳。我們要向境外房屋產權人支付房屋租金,現在深圳稅務局稅官們都說不清楚該筆租金在華是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還是按常設機構原則征收25%的企業所得稅。我們的意見:該筆租金是被動收入,應該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
答:問題中提出的關于向境外房屋產權人支付房屋租金的性質問題,如該非居民未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提供倉儲租賃服務,而是委托獨立代理人管理和交易,則屬于消極所得,對其租金收入應按照10%稅率扣繳。如設有機構、場所取得與其有實際聯系的租金收入,則應將租金收入作為經營利潤適用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同期資料準備對于外企的重要性?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符合準備同期資料條件的企業有義務按規定要求準備同期資料,來證明本企業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企業沒有按照要求準備同期資料,將可能承擔以下風險:一是被稅務機關列為重點調查對象;二是行政處罰;三是被核定征稅;四是不簽署預約定價安排;五是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時另加五個百分點。
關于如何準備同期資料,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二章同期資料管理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問:如果境外注冊的公司(BVI)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其取得的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的投資分紅(股息)無需在境內扣繳稅款(免稅收益),請問其取得的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是否也不要在中國境內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答:根據描述的情形,被我國稅務機關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公司,其取得的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應并入居民企業的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若合同雙方均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業,有部分勞務或服務在中國境內提供,稅務機關如何管理?
答:應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申報和繳納稅款事宜。首先,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實行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相關規定,將特許權使用費(商標權和分銷權)應計入了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征收了進口環節的關稅和增值稅,那么企業在支付給境外供應商特許權使用費時,是否還要按規定扣繳10%的預提所得稅?
答:應扣繳10%的企業所得稅。
問: 1、學習反避稅的權威資料是什么?2、反避稅條款中對營業稅的反避稅內容是否有較詳盡的規定?
答:目前稅務部門還沒有比較系統的反避稅參考用書。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正在計劃組織編寫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管理的操作指南以及案例匯編。《OECD轉讓定價指南》對各國轉讓定價實踐都有指導和參考的作用。
關于營業稅的轉讓定價管理,其法律依據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有關轉讓定價管理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營業稅的轉讓定價管理。
問:我公司發生的非居民的問題想咨詢,由于業務關系,通過境外電腦公司為我司進行了日常維護,需要繳稅嗎,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嗎?
答:維護是一種服務,具體維護行為發生在哪里? 根據目前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維護行為發生在境外,則我國沒有征稅權。
問:向境外支付代墊的委派員工工資是否補判定為來華提供勞務?委派員工工資已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非居民企業派雇員來華提供勞務,構成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機構場所,對于該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雇員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收協定的,按協定規定執行。
問:我司為一丹麥公司其設在新加坡的獨資公司(以下簡稱“外方股東”)與中方股東合資成立的生產型企業,我司船舶固定資產的商業保險是由外方股東的母公司統一投保墊付,我司與這家外國保險公司沒有合同。年終位于丹麥的外方股東母公司會將我司承擔的保費分配給我司,而我司收到的發票也是外方股東的母公司自己的發票。向外方股東的丹麥母公司匯出該保費時是否需要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該母公司在北京設有辦事處,但該保險與北京辦事處沒有實際聯系。
答:有關子公司分攤的保費的問題,關鍵要看認定是否允許稅前列支,建議你向主管稅務機關披露公司關聯關系,合同簽訂情況、投保墊付信息等,證明保費分攤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以及是否屬于允許的成本列支范圍。
問:關于國外技術服務費所得稅等征稅情況的問題。問題內容:
新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 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 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我公司經常委托外方給公司提供一些技術服務,設備安裝等性質工作,按照稅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繳所得稅。我想咨詢一下類似于技術服務費的所得,應該按照那個標準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是合同額,還是根據一定得利潤率來核定該項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若是核定,利潤率一般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過稅法跟實施條例,但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答:對于非居民提供技術服務、設備安裝勞務取得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構成在我國境內的機構、場所取得的經營利潤,應據實計算或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25%。 核定的情況下應稅所得率可以參考以前的文件,一般不低于10%。此外,對于適用雙邊稅收協定的,有些協定規定技術服務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則應按照收入全額由支付人按照10%的稅率扣繳非居民的企業所得稅,適用協定限制稅率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審批后按協定規定執行。
問: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否一定必須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能否自行申報?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所得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申報繳納。
問:對于來華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如果是自行申報,那么我公司在對其付款時需開具《稅務證明》,但又未到按季預繳時間,此時應提交什么文件?
答:應按照國稅發【2008】122號文件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包括合同或協議、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的復印件,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如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以前年度或季度申報納稅的證明資料等。
問:《稅務證明》的管理與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產生付款時間的矛盾如何解決?
答:稅務證明的申請、開具以及要求提供的資料等,根據匯發【2008】64號以及國稅發【2008】122號兩個文件的規定執行,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應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繳納時間為準。
問:我想咨詢一些問題:
1、《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請問,如何定義實際稅負?是否為企業的實際稅率?
2、請舉例企業應如何填列<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和《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商業企業是否無需填列《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的生產分類的內容?
答:實際稅負是指考慮了稅收優惠、財政返還、企業虧損等因素后企業實際承擔的稅負。
《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和《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主要是針對全職能的企業,對企業的研發、生產、營銷、銷售和分銷、管理和其他服務功能進行可比性分析,非全職能企業(如服務類企業)可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和《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問:如果支付人被稅務機關指定為扣繳義務人的話,是否還有代納稅人申請稅務優惠的機會?還是只能按照稅務機關出具的文件繳納稅款?
答:支付人被指定扣繳的情形下,不影響支付人代理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申請享受優惠待遇,如稅收協定待遇。
問: 如何判定交通銀行香港分行是屬于中國居民企業還是香港居民企業?如被認定為雙重居民納稅人,則按大陸和香港的稅收協定應如何處理我公司到期應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稅問題?
答:首先,應按照內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判定交通銀行香港分行是不是屬于內地居民企業或者內地居民企業在香港的分支機構,如果交通銀行香港分行被香港稅法認定為香港居民企業,同時也被內地稅法認定為內地居民企業或者內地居民企業在香港的分支機構,則應按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為一方的稅收居民。對于問題后半部分,因不清楚你公司及你公司支付美元借款利息的具體情況, 難以作出具體回答。
問: 1、非居民承包管理暫行辦法>中,指定扣繳義務人涉及國稅還是地稅的征管范圍問題,假如發包方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管,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時間一時難以判斷是否超過六個月構成常設機構,這時由地稅還是國稅指定,或者先由地稅指定,后來發現工期原因已構成常設機構,應由國稅征收了,能否再明確一下如何分工協作的問題?
2、扣繳義務人未扣,或無法扣繳,非居民未申報,按照辦法規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內的其他收入項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沒有經驗做法或規范意見?
答:1.非居民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稅局征管。
2.我們正在制定相關信息的收集辦法。
問: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來華勞務的,是否要自行申報?
答: 跨年度來華提供短期勞務,也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19號令等規定自行申報納稅或由稅務機關指定扣繳非居民的企業所得稅。
問:非居民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的,如何提交申請免稅的文件?是否要按兩個文件的規定執行?
答:外國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沒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屬于非居民企業納稅人,無須申請免稅。但涉及應繳納營業稅的,按營業稅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問: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文件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包工程作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繕、裝飾、勘探及其他工程作業。本辦法所稱提供勞務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設計、文化體育、技術服務、教育培訓、旅游、娛樂及其他勞務活動。
19號文適用的范圍是否僅包括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還是也包括在中國境外提供的以境內客戶為對象的勞務。也就是說“中國境內提供服務”的定義是否參照新營業稅細則的規定,即只要服務對象是中國企業都視作中國境內服務,因而都需要作19號文要求的登記?
答:非居民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涉及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界定境內勞務,涉及營業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條例的規定界定境內勞務。凡構成企業所得稅或營業稅的納稅人,均應按照19號令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問: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文件第五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應自確定未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15日內通知非居民企業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納稅。
本文所說的項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務提供地,還是接受服務的中方業主所在地。實踐中遇到工程項目和業主在一地,但是外國企業提供服務在另外一地(例如設計,設備采購監督管理,咨詢等),應在哪里做稅務登記以及支付稅款?因為實踐中會涉及到稅務登記地以及交營業稅/所得稅在一地,對外支付服務費和開具完稅憑證在另一地(即業主所在地)的情況。
答:項目所在地是指勞務發生地;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界定;實踐中存在支付地與征稅地不一致現象是正常情況。
問:我是一名基層稅務人員,聞聽總局今年非居民企業匯算工作將使用軟件,以方便匯總分析工作的完成.請問軟件是否已經研發成功?何時能提供給基層稅務部門使用?
答:目前稅務總局征管科技司、信息中心和我司正在研究軟件的接口,即將下發各地使用。
問: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避稅行為,如果可能造成少繳營業稅,反避稅條例中是否有規定
答:關于少繳營業稅的問題,可以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有關轉讓定價管理的規定,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并補征稅款。
問:A在美國,B在香港,A與B是關聯方,A持有中國境內M公司的股權,A將這部分股權轉讓股權給B,問:境內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繳A轉讓股權產生的所得稅?稅法依據?
答:如果M公司不構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4規定的支付人,也未被稅務機關指定為扣繳義務人,則M公司無需代扣代繳A應該繳納的所得稅。
問:國稅發[2009]2號,第六十九條 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對于納稅人提交的成本分攤協議,稅務機關是否都會判定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的期限是否有規定(一般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確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答:對于納稅人提交的成本分攤協議,稅務機關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判定其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有關審核期限的問題,目前暫無特別規定,稅務機關會根據個案情況,具體處理。
問:我公司與一家美國公司簽訂了一份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稅款由我司承擔,設計費按合約支付。請問:我司應該如何計算應繳稅款?
答:對于問題中提到的設計合同約定的包稅問題,計算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將不含稅收入換算成含稅收入。
問:如果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09年簽訂的服務合同,但實際付款是在10年或以后的年度支付此項服務費,稅務對此是否有時間的要求!
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受托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問:我公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外資企業,非貿業務較多,現有幾個常見的問題,想與稅務局的同志請教:
(1)核定利潤率的問題。
公司是一家規模較大的外資企業,非貿業務較多目前,基層稅務機關在核定相關勞務的利潤率時,根本無法做細致判斷,只能根據83年、86年等幾個非常老舊的文件作為依據來判斷,而且通常情況下,為避免其個人風險,通常選擇最高的利潤率。
請問總局對此現象有何對策?不知總局對此有何看法?
答:有關非居民提供勞務取得所得核定利潤率的問題,總局將盡快出臺規定進行明確。新文件出臺之前,主管稅務機關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考以前的文件規定執行。
問:代扣代繳單位不肯履行義務,要求境外公司自己交納企業所得稅。請問,境外單位是否可以把稅款匯到稅務機關的帳戶?如果稅務機關不同意這樣做,境外企業該如何納稅?
答:如果境內單位是法定扣繳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扣繳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代扣代繳單位不能隨意不履行扣繳義務,并自行要求境外單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已經解決境外單位在中國繳納稅款的事宜,具體可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問:如果中方企業與外方企業簽定的合同中規定了相關勞務由外方在境外提供,但如何判斷實際勞務是否在境外完成呢?
答:稅務機關不完全依據合同規定的內容來做出實際判斷,依據實際情況,比如說是否派人到中國境內從事勞務,或者工作量的境內外的分配和對外支付等情形,予以判斷。
問: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均需辦理辦理登記,是否有例外?非居民個人呢?
答:沒有例外。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活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非居民個人不涉及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請咨詢稅務總局相關司局。
問:第二十三條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目前想要明確下: 這里的比較一定要是與本公司有過交易活動中的關聯公司和有過交易的非關聯公司之間的價格比較么? 還是可以選與本公司發生交易的關聯公司和與該關聯公司所在國當地的其他非關聯公司的價格做比較?
舉例
A 公司是在中國的一家公司
B公司是在美國的一家公司
A和B同屬于C 集團下的全資子公司
A公司在美國的業務,全部通過B公司,不與美國其他第三方代理公司發生業務。 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業務價格,完全按照美國市場價格進行
明確的是:
A公司在準備同期資料的時候,是否可采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進行比較? 既A公司可以拿出B公司的報價,合同等,然后A公司再拿出在美國市場上取得的其他公司,比如W公司來做比較?以此來證明B公司的報價是市場價格 (A公司有W公司在公平市場上的報價,但A公司未與W公司發生過業務往來)
答:在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中,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對交易要素可比性要求最高的方法,尤其是對產品或者勞務可比性要求較高。目前,各國在選擇轉讓定價方法時,只有企業存在內部可比物,也就是產品或者勞務相同時,才會選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如果僅僅存在外部可比物,則不使用該方法。
在你所舉的例子中,不能夠簡單判定W公司和B公司報價的可比性,還應進行具體的功能風險分析,對于存在細節性差異的產品或勞務,更好的是先確定企業的功能風險,再選取一組可比企業進行可比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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