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34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預繳既是保證稅款均衡入庫,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也是稅收征管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但企業所得稅的預繳僅就申報口徑、申報時限和資料報送而言不同于年度終了后的匯算清繳。
一、申報口徑方面。關于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預繳中使用的“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這里的利潤總額是一個會計上的概念,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而“實際利潤額”屬于一種以會計核算的利潤總額為基礎的簡化了的稅收概念,實際上是一種簡化形式的應納稅所得額概念,而匯算清繳中使用的應納稅所得額概念,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里需要提及的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應對此處的“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應納稅所得額”予以理解并正確應用。
二、申報時限和資料報送方面。關于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三、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8]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但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對于實際預繳稅款的多或少的問題,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因此,就本例而言,假如該制藥企業當期不存在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事項(由于是當年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虧損彌補問題),則只需按所實現的利潤總額300萬元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對業務招待費的當期超支問題無須進行納稅調整,至于是否需要調整,則應等到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再算“總賬”。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中涉及的諸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職工教育經費、財務費用等資產與成本費用的扣除相關涉稅事項,企業也只需要按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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