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召回“毒奶粉”,稅前扣除須報批
——更新時間:2009-02-26 04:07:00 點擊率: 2906
“毒奶粉”事件發生后,“毒奶粉”生產企業一邊召回問題產品,一邊忙著打折、促銷、贈送,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對此,江蘇省南京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提醒相關企業,不要只忙著“救火”,如何做好召回產品的稅務處理也十分重要,相關損失若要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報批。
咨詢員解釋道,《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第三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第七條規定,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7)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對比上述規定,“毒奶粉”事件中的召回產品,應屬于“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對于企業“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13號令規定,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13號令第四條同時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最后,咨詢員提醒相關奶制品企業,企業若召回“問題奶粉”或其他奶制品,申請稅前扣除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并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上報,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報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