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請問,企業在填列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工會經費的稅收金額如何填列?填報說明是這樣的“工會經費支出稅收金額填報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工會經費,金額等于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第2列‘稅收金額’*2%減去沒有工會專用憑據列支的工會經費后的余額。”條例中所說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2%是指是最高限額還是扣除標準?是按“工資薪金支出”欄的稅收金額*2%計算還是填列企業實際支出及上繳數?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企業就實際上繳當地工會組織并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工會經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對于未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0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