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財稅[2008]1號,集成電路生產和封裝企業可享受08年度稅后利潤再投資退40%已繳所得稅,請問這部分稅后利潤再投資時,集成電路企業是否需要代扣10%預提所得稅?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及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并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您所提問的集成電路生產和封裝企業08年度稅后利潤再投資退40%已繳所得稅,用于再投資,我們理解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源泉扣繳,集成電路企業無需代扣10%預提所得稅。 問:根據財稅[2008]1號,集成電路生產和封裝企業可享受08年度稅后利潤再投資退40%已繳所得稅,請問這部分稅后利潤再投資時,集成電路企業是否需要代扣10%預提所得稅?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及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并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您所提問的集成電路生產和封裝企業08年度稅后利潤再投資退40%已繳所得稅,用于再投資,我們理解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源泉扣繳,集成電路企業無需代扣10%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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