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于集體福利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0-05-05 09:02:00 點擊率: 3744
問題內容: 國稅函[2008]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此項規定中“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是否包含職工集體福利,如用于建造職工宿舍等,將資產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是否視同銷售征收企業所得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7)》(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BR>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ㄈ┯糜诼毠お剟罨蚋@?;” 根據上述規定,將自產產品用于集體福利應作視同銷售處理,計繳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