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請問:1、向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捐款取得財政部監制<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2、向上海市紅十字會捐款取得財政部監制<社會團體單位統一收據>是否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范圍包括: ?。ㄒ唬┚戎鸀暮Α⒕葷毨?、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ㄈ┉h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ㄋ模┐龠M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精神,現將經民政部初步審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予以公布。 附件1: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 1、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根據《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規范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規定: “六、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要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必須與捐贈入訂立捐贈合同,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捐贈所得必須用于合同約定的用途,并向捐贈人公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捐贈合同約定的用途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必須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規定,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捐款取得財政部監制<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向上海市紅十字會捐款取得財政部監制<社會團體單位統一收據>,不符合“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其捐贈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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