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國內房地產開發企業,2009年6月與境外一家設計公司簽訂協議,委托該公司對開發項目進行設計,合同規定該設計活動全部由該境外公司在境外總部設計,最終向我公司提交設計成果,且該境外公司在我國無任何分支機構,現因涉及付匯納稅問題需咨詢。一、營業稅部分:按照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按照以上營業稅政策,我理解為由于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應該繳納營業稅。二、企業所得稅部分: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按照以上所得稅政策,我理解為由于勞務發生地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綜上所述,我認為我公司應代扣代繳營業稅,不應扣繳企業所得稅。正確否,請予以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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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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