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如果企業的應收賬款超過兩年還未收回,這筆款項是否要征企業所得稅呢?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 “第十六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應收賬款超過兩年未收回的損失應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可在稅前扣除,貴企業應按國稅發[2009]88號文提供相關依據就該項損失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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