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6 10:55:45 點擊率: 3167
日前,湖南省永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某冶煉有限公司會計吳某的咨詢。該公司是國有改制企業。今年3月,該公司為減少意外傷害給職工造成的損失,在某商業保險機構為職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5000元,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而主管國稅機關卻告知該公司,這筆保險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公司財務人員不理解,他們認為,既然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可以稅前扣除,為什么真實、合法的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支出卻不能扣除?
12366咨詢員小李告訴吳某,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納稅人向不同的機構繳納或者支付的保險費,在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是有區別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因此,企業按照國家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住房公積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根據該規定,該公司在商業保險機構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