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下稱79號文件)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筆者認為,現行稅法對股權轉讓所得確認的相關規定有待完善。
比如,A公司欲將手中持有的D公司1200萬元的股權以1000萬元轉讓給B公司,雙方于2009年3月1日簽署協議轉讓D公司股權,并商定在5月1日前B公司將股權轉讓款1000萬元支付給A公司。A公司隨后配合D公司修改股東名冊并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4月20日將股權款1000萬元匯到A公司賬戶。但是,股權變更手續遲遲未辦,直到2010年的3月1日才在工商部門辦理完畢。按照稅法的規定,A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為-200萬元,并應確認在2010年。
先看對股權轉讓所得額度確認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是《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價格作了硬性規定(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股權轉讓的價格則必須不得低于每股的凈資產價值)外,對于其他的普通股權轉讓價格尚未作明確的規定。實務中,對于普通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有四種方式:第一種方式,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第二種方式,股權轉讓價款按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出資額確定,可稱為“出資額法”;第三種方法,股權轉讓價款按公司的凈資產額確定,可稱為“凈資產法”;第四種方式,股權轉讓價款按照公司資產審計評估后的價格確定,可稱為“評估價法”。上例中A公司與B公司轉讓股權是通過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明顯低于投資價格。但按規定,只有當雙方為關聯企業時,稅務機關才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特別納稅調整條款。而非關聯企業時,目前尚無具體法規對該項業務進行規范。
再看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踐中,股權轉讓協議往往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簽章后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待履行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涉及國有資產的還包括國資部門的認可,涉及上市公司的還包括證監會的確認等等,若條件滿足,轉讓協議生效?,F有法律并無股權轉讓合同必須在辦理登記手續后才能生效的規定,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為防止日后出現股權轉讓糾紛,股權轉讓合同一般會對權屬變更和權能轉移作出明確約定。當事人憑協議和相關文書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后,股權轉讓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為了便于稅收征管,在79號文件中明確了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轉讓股權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梢赃@樣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的實現,稅法更看重股權登記,即使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簽訂,只要股權變更手續沒有變更,企業當年也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秶叶悇湛偩株P于廣西中金礦業有限公司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0]150號)也是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答復的。
但此規定給了企業一個籌劃空間。還以上例為例,假如A公司當年轉讓價款為15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該企業股權所得為300萬元并應確認在2010年。如果企業2009年和2010年均盈利,那么該企業可以獲取該部分所得形成稅款的貨幣時間價值;而如果企業2009年盈利,2010年生產經營出現虧損,那么該企業可以用此部分所得彌補虧損,獲取股權轉讓所得不繳企業所得稅的利益。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一是對非關聯企業股權轉讓價款偏低情況目前尚無調整的法律規定,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及時出臺政策對偏低股權轉讓價進行納稅特別調整。二是確認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不夠嚴謹,容易造成稅款流失,建議借鑒《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轉讓股權自協議生效后之日起30日內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否則自滿30日之日起確定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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