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殘值比例是否有變化?
——更新時間:2010-01-05 10:40:24 點擊率: 5156
問題內容: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從國稅發[2003]70號文,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這條規定還有效不?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 “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 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新稅法下,基于原條例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已不再適用,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殘值不在統一確定。因此,貴公司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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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0/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