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將部分外購的存貨(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了進項稅)用于給消費者品嘗,按照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已經按照視同銷售進行了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該視同銷售部分所形成的銷項稅額,我公司計入了相關費用,請問:該部分銷項稅額可否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供消費者品嘗應當理解為你公司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該項費用包括存貨成本及增值稅銷項稅額,對于該項費用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進行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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