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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更新時間:2010-01-22 01:25:02 點擊率: 3597
    為幫助納稅人熟悉、掌握企業所得稅政策,正確運用稅收政策開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合納稅人日常咨詢較多的問題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我局整理歸納了《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作為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輔導材料。今后上級稅務部門有新的規定,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一、關于企業收入管理的若干問題 

 ?、眴枺耗彻?009年度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崗位用工補貼,是否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⑴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⑵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⑶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綜合上述規定,如果某公司是從縣級(含本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取得上述財政性資金,且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但是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以及資產的折舊、攤銷不得稅前扣除。


  ⒉問: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銀行存款利息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銀行存款利息應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⒊問:B公司屬于A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現A公司將位于市區的一處房產無償提供給B公司使用,此項行為是否需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B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所規定的A公司的關聯方,無償提供房屋的行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調整。A公司應按照經稅務機關調整后的價格確認租金收入,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磫枺悍康禺a開發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75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28號)規定,企業以買別墅送汽車的方式銷售不動產的,不屬于捐贈行為,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未完工產品的,不動產預售收入應按規定的計稅毛利率計征企業所得稅,但汽車銷售收入不適用房地產開發的有關稅收規定。 


  ⒌問:某企業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于2009年1月一次性收取了2009年至2011年的房租,該企業收取的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租金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應付租金的日期,企業應將應收租金收入計入當期收入總額,并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與出租房產相關且在當期實際發生的稅金及附加、資產折舊等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⒍問: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所得稅處理: 

  ⑴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⑵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⑶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绕髽I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穯枺悍蠗l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具體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范圍具體包括:⑴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⑵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⑶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⑷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關于企業扣除管理的若干問題 

 ?、眴枺浩髽I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⑴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⑵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⑶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⑷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⑸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準予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矄枺浩髽I2010年1月發放2009年12月計提的職工工資以及年終獎,這部分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在匯算清繳期限終了后補發上年或者以前納稅年度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的,應在工資薪金支出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⒊問:某企業職工福利費臺賬顯示,2008年度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為100萬元(該余額屬于2007年度以前按照稅收規定計提且截至2008年底尚未使用的應付福利費余額,2008年度職工福利費的使用及列支辦法符合稅收規定),2009年度企業將不屬于職工福利費列支范圍的項目,諸如應由個人承擔的子女教育費用、股東的私車保險費等共計20萬元在2008年末應付福利費結余中列支,2009年度實際發生符合稅收規定列支范圍的職工福利費為120萬元(已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已單獨設立應付福利費賬簿準確核算職工福利費使用情況,2009年應付福利費不存在已計提但未使用的情形。假設該企業2009年度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為1000萬元。該企業2009年度職工福利費應如何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方面,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不屬于稅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屬于改變職工福利費用途的行為,企業應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另一方面,為減少財稅差異,2009年度企業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支出120萬元,應先沖減2008年底應付福利費貸方余額減除不符合稅收規定的應付福利費借方發生額后的差額80萬元(100-20),不足從以前年度應付福利費結余中列支的部分,即40萬元職工福利費允許2009年度稅前扣除(因40萬元小于當年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140萬元,所以2009年實際發生的40萬元職工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但由于企業將2009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120萬元計入了當期成本費用,按稅收規定只允許40萬元職工福利費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因此需要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綜合來看,2009年度職工福利費應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⒋問: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若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業為部分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應將全體職工合理的年均工資乘以參保人數之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并按照稅收規定的標準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因此,企業依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應付福利費科目中列支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的,一方面,企業可以在稅收規定的標準內調減當期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照稅收規定稅前扣除;另一方面,企業可將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標準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未通過應付福利費核算的,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予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祮枺浩髽I為職工繳納的年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規定,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因此,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組成部分,對于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據實扣除。 
企業年金改變用途且不再具有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應在當期將上述款項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秵枺浩髽I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暫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如果企業以職工旅游的名義,列支職工家屬或者其他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游費,則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也不得稅前扣除。(與南京執行的完全不同) 


  ⒎問: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因此,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 


  ⒏問:企業哪些資產損失可以自行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⑴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⑵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⑶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⑷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⑸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⑹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箚枺航刂?009年底,哪些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與生產經營有關且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截至2009年12月底,企業按規定計提的下列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⑴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聘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準予稅前扣除。

 ?、歉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準予稅前扣除。 

 ?、雀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準予稅前扣除。 

 ?、筛鶕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稅前扣除。 

  除上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按規定計提且稅前扣除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⒑問:新辦企業的開辦費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開辦費,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具體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時間均勻攤銷。但攤銷方法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對于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粏枺浩髽I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牌髽I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下列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破髽I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瞧髽I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⑷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善髽I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势髽I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紗枺浩髽I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號)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⒔問:企業發生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不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所發生的費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及其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⑴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⑵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因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應同時滿足《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如不同時滿足,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并稅前扣除。 


 ?、締枺浩髽I職工私人車輛無償提供給企業使用,請問汽油費和保險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企業為職工報銷或支付的汽油費、汽油補貼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繂枺浩髽I購買高爾夫球會員卡招待客戶使用,繳納的會員費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高爾夫球會員費,如果是滿足公司管理人員日常休閑娛樂,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應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確屬于用來聯系業務招待客戶使用的,可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绬枺浩髽I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屬于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在剩余租賃期限屆滿之前需要重新裝修的,可以在重新裝修的當年,將尚未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并稅前扣除。 


  ⒘問:集團公司統貸統還的利息,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對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采取“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程序申請使用,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信貸資金管理方式的,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若干問題 

  ⒈問: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如何掌握?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⑴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⑵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為了掌握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矄枺汉硕ㄕ魇掌髽I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規定,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免稅收入有關稅收優惠,除此以外的各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⒊問: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技術轉讓所得,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⑴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⑵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⑶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⑷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⑸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磫枺喝绾未_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⒌問: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在加計扣除時,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⑴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⑵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⑶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⑷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秵枺浩髽I是否可以同時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多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穯枺浩髽I研發部門的差旅費、除工資薪金支出以外的應付職工薪酬、兼職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⑴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⑵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⑶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⑷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⑸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⑹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⑺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支出必須是上述文件正列舉的八大項目,未列舉的研發費支出不得加計扣除。企業研發部門的差旅費、除工資薪金支出以外的應付職工薪酬、兼職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計扣除。 


 ?、竼枺?009年10月企業獲得用于節能減排的專項財政撥款,該財政撥款用于購置節能節水的專用設備及設備的后期維護支出,該專用設備是否可以按其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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