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由5名自然人股東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5月,我公司5名股東以不承擔債權債務的方式以股東個人名義一次性轉讓全部股權給同煤集團下屬A企業,5名股東得到的支付額為現金5000萬。請問這種情況,我公司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接收全部股權的A企業仍然存續,A企業的會計處理應該是以歷史成本記帳,還是以公允(評估)價格記帳?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該項交易雙方為5名自然人股東及A企業,并不涉及你公司,因此你公司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A企業支付現金5000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因此A企業應以支付的5000萬元現金及交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作為取得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會計處理按照企業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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