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請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三類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否參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交通運輸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凡實行查帳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規定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文件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電子設備和輪船之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折舊年限不短于五年。”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查帳征收時除輪船之外交通運輸設備和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短于五年,不得仿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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