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征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說明
一、查賬征收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
企業預繳申報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所得稅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公告)之《附1-3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及填報說明》。
填報說明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第二段“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填寫本表第3行‘減半征稅’”等內容,改按以下情況填報:
(一)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2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該金額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本行等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該金額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20萬元且≤3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同時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為簡化計算,企業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附件第三部分)計算填報該項優惠政策。
上述計算方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累計金額”列的填報,“本期金額”由此次申報累計金額-上次申報累計金額計算得出。
二、核定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后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文件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填報說明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之第2、3段,“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等內容,改按以下情況填報:
(一)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1行或第14行≤2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積,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1行或第14行≤3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積,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1行或第14行>20萬元且≤3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為簡化計算,這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附件第三部分)計算填報該項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及查詢說明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
查詢方法說明:
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查詢使用。
2.“企業成立時間”:企業根據其不同成立時間所在行次,查詢申報稅款所屬期的對應優惠情況。
3.“優惠率、其中減半”:優惠率主要指企業同時享受20%、10%(減半征稅)的綜合優惠情況,“其中減半”是指所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情況。以這兩個優惠率與本期累積實際利潤額/應納稅所得額的乘積,查賬征稅的小微企業填寫31號公告之附1-3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中:減半征稅”行“累計金額”列;定率征稅的小微企業填寫31號公告之附件2《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7行、18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其中:減半征稅”行“累計金額”列。
案例1:A小型微利企業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截止11月30日的累計會計利潤25萬元,按月申報繳納11月份的稅款。其在12月征期中,應享受優惠稅額=25×7.86%=1.965萬元,減半征稅=25×4.29%=1.0725萬元。上述兩個金額分別填寫申報表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中:減半征稅”行的“累計金額”列。
案例2:B小型微利企業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度申報所得稅,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會計利潤)為29.8萬元,其2016年1月份申報2015年第4季度稅款時,應享受優惠稅額=29.8×7.50%=2.235萬元,減半征稅=29.8×3.75%=1.1175萬元。上述兩個金額分別填寫申報表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其中:減半征稅” 行的“累計金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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