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總額填報說明的主要變化
1.關于附表一和附表二適用對象的表述更清晰準確。
原填報說明對于收入和成本明細表的適用對象是這樣表述的:“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
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這種表述是以納稅主體適用的不同會計制度進行分類的,這樣分類在表述上重疊且不夠明確。
新填表說明改為:“利潤總額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一般工商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金融企業納稅人,通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等納稅人,通過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相應欄次填報。”
對比發現,修改后的報表適用對象是以納稅主體的行業性質為標準劃分的,這樣表述非常清晰準確,不容易產生歧義,納稅人很容易識別本企業所需填報的報表。
2.行次填報用詞更嚴謹。將原來的表述為“根據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報”,現在修改為“根據科目的數額計算填報”。由于這些數據不是僅僅靠分析就能填報的,要經過必要的計算,修改后的表述就比較嚴謹和科學。
3.附表一(3)表間關系說明進行了修改。原報表說明“第3+4+5+6+7行=主表第1行”修改為“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另外,新填報說明增加了“第9行=主表第11行”。這樣修改后,附表一(3)和主表間的對應關系就清晰了。
納稅調整項目填報說明的主要變化
1.工資及三項費用填報說明發生了較大變化。
原填報說明工資薪金支出、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及工會經費的調增金額填報,賬載金額大于稅收金額的部分。調減金額填報繼續執行“工效掛鉤”的企業按規定應納稅調減的金額。
新填報說明修改為: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
修改后的填報說明把關于工效掛鉤的表述刪除了,這樣修改的原因可能與近期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該文件固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才可稅前扣除。而有的企業本年度計提工資但可能并未實際發放,本年度就需要納稅調增,待下年度實際發放時又應該納稅調減。這樣,存在納稅調減的企業可能就不止工效掛鉤的企業了。
2.取消了個別納稅調減項目。原填報說明中利息支出、社會保險等項目都有調減項目、填報賬載金額小于稅收金額的差額,即會計核算中未列入當期費用,按稅收規定允許當期扣除的金額。新填報說明將此修改為賬載金額小于稅收金額時調增、調減金額均不填。這就意味著,當賬載金額大于稅收金額時大于部分要調增,但當賬載金額小于稅收金額時按賬載金額扣除不允許作納稅調減。
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主要變化
關于境內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原填表說明有較為詳細的表述,但存在一些爭議。新填表說明對此作了較大的調整。一是刪除了具有操作性的具體表述,因為此部分表述并不夠明確,估計國家稅務總局會在近期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再作明確規定。二是新的填表說明把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明確界定為稅后境外所得。
另外,在附表四《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中增加了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納稅為彌補完的虧損。
總之,新的填表說明與原填表說明相比表述上更準確、更嚴謹,但也缺少了一些可操作性。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會在近一段時間內出臺更多的具體管理辦法,以進一步說明新申報表的填報細節,望納稅人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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