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的具體規定。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的進一步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兔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原內資、外資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只是簡單地表述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來以適用稅率,沒有將稅收優惠政策中有關直接減免稅額的規定體現出來,給納稅人的信息不全面即納稅人在按照這個公式計算出“應納稅額”后,仍然無法具體明確實際上應該繳納多少稅款,自己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到底應當在哪一個環節實現。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通過兩種方式讓企業充分了解各種稅收優惠的實現環節:一是凡有關在收入中予以免除或者扣減的優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現;二是凡有關低稅率和直接在稅額上予以減免或者扣減的稅收優惠,應當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中,除了原有的直接減免稅額和低稅率優惠外,又增加了投資抵免的優惠方式,即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在實際繳納所得稅時,需要再減去可以減免或者可以抵免的稅額。所以,本條直接將減免稅額和稅收優惠中允許抵兔的稅額寫入了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中,使得計算公式能夠更進一步反映企業應該繳納的稅款,這是對原內資、外資稅法有關規定的一個改進和完善。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公式是一般情形下企業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有時其所計算出來的數額并非是企業最終實際應該繳納的稅額,即如果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國際稅收抵免情形時,通過本公式計算出來的數額,還應減除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后的余額,才是企業的最終實際應納稅額。
本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一、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不征稅收入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界定的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五條界定的國債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各項扣除則是指本條例所具體規定的各項準予稅前扣除的部分;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的虧損,則是指本條例第十條所界定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數額。
二、計算出減除減免或者抵免稅額前的企業應納稅額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來以該企業所得所適用的稅率,得出沒有減除減免或者抵免稅額前的企業應納稅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被認定為不同類型的企業,其適用的稅率是不同的,如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適用稅率是20;被認定為屬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其適用稅率為15%;其他的企業則適用25%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后所計算出來的金額,就是沒有減免或者抵免稅額前的企業應納稅額。
三、計算出企業享受的可以減免和抵免的優惠稅額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來以適用稅率得出的金額,并非企業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還應減去企業享受的可以減免和抵兔的優惠稅額。減免稅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在“稅收優惠”一章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中規定的,企業享受的直接減免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直接的減免稅額,加計扣除、減計收入、低稅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投資抵免應納稅額等,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反映的是直接的減免稅額和投資抵免應納稅額,而加計扣除、減計收入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優惠方式,都只是涉及到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環節就已考慮。
投資抵免應納稅額,即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和本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引導投資方向的稅收優惠措施,其優惠力度較大,也是企業所得稅法所新增的一種優惠方式。直接的減免稅,企業所得稅法是規定在第二十七條中,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則對其作了具體的稅收優惠方式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條規定的計算公式,仍是先應按法定稅率計算這些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或者所得所應繳納的稅額,然后再根據本條例確定的具體稅收優惠方式減半或者免征、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計算出可以被減免或者抵兔的稅額,兩者之差才可能是企業要繳納的稅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二款規定,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兔的應納稅額。這里用的是“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而不是“本條例的稅收優惠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內容,除了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國務院的其他規定也可能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規定,如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授權,將另行出臺的關于企業所得稅過渡性優惠措施的規定,以及今后可能存在的專項性企業所得稅優惠規定等。所以,本條規定的計算公式中的減免稅額,應包括依照本條例在內的國務院所有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所計算出來的減免稅額。當計算出企業可以減免或者抵免的稅額后,它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后得出的數字之差,如果不存在企業所得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稅收抵免情形,該數額就是企業最終實際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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