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⑵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⑶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⑷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境外中資企業被判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后在中國境內又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法律地位不變;被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后成為雙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但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⑴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稅法規定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外,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境外中資企業被判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不視為受控外國企業,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國企業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⑶境外中資企業應向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中國主要投資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認定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其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時均應視為已經完工。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主席令2009年第16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從2009年6月27日起廢止。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對《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作出如下補充:
⑴不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特定納稅人”是指以下類型的企業:
①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②匯總納稅企業;
③上市公司;
④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⑤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⑥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⑵、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9、《民政部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發[2009]100號)明確了社會團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程序、申請材料、財務審計、監督管理等項內容。
風險提示:
已經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存在以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⑴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于3A的;
⑵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⑶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⑸存在違反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⑸受到行政處罰的。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⑴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⑵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
⑶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⑷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⑸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⑹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⑺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⑻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⑼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已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批準設立或登記機關同級稅務主管機關提交以下資料提出免稅資格申請:
⑴申請報告;
⑵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⑵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⑷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⑸申請前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⑹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申請前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⑺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⑻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但獲得免稅資格后應注意以下幾點:
⑴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按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要求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⑵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⑶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將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
⑷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①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②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③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④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⑤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⑥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①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①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