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釋義]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5個納稅年度的細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際稅收直接抵免中,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抵補。對“5個年度”具體指什么,從何時開始計算等,需要進行相應的細化規定,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超過依照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依照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與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抵免方式和計算公式一樣,本條也延續了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將原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超過抵免限額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刪去,因為這個規定是本條規定的必然內容和意思,從條例的整體框架和體例安排角度考慮,也不宜在本章中簡單重中;另外,與前面條款對應,本條將“企業所得稅稅款”明確改為“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根據本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可予以抵補最長時限,為從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即"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不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以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為起算時間;這個5年期限是一個連續計算的概念,中間不允許任何的中止,其計算單位為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納稅年度。另外,需要明確的是,這個5年期限為最長抵補期,超過5年的時限仍未抵補完的,將不再允許結轉抵補。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