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①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其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亦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除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②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③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2008年度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3697號)明確:成都成芯半導體制造有限公司等139家集成電路認定企業中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線寬小于0.25微米、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8]1號文件有關優惠政策。此前經認定已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可自獲利年度起,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2008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改高技[2008]3700號)明確:中訊計算機系統(北京)有限公司等186家軟件企業被審核認定為2008年度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筛鶕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在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
?、胖袊鍧嵃l展機制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貱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趪H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刍鹳Y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④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⑵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贇浞蓟铮℉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谘趸瘉喌∟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邸肚鍧嵃l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⑶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規定,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7、《國務院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國發[2009]19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對浦東新區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號)規定,企業內設非法人分支機構,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利用余熱發電直接供給所屬公司使用,不計入企業收入,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規定,對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簡稱《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規定:
?、艤p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實施有關稅收優惠的當年,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追繳。
⑵原依法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尚未期滿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對尚未到期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執行到期滿的過渡政策。
⑶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間成立,應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獲利(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為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新標準取得認定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免稅期限可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
⑷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可申請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應符合以下條件:
⑴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⑵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蔷硟燃夹g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⑷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蓢鴦赵憾悇罩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技術轉讓所得的計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的范圍進行了明確。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
?、艌绦小秶鴦赵宏P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及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的企業,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其他各類情形的定期減免稅,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25%的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⑵《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瞧髽I在享受過渡稅收優惠過程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情形的,按照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執行。
⑷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業之間分配屬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積未分配利潤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均可列為免稅收入,并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善髽I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凡符合《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所列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國發[2007]39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蕦嵤l例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所稱優惠貸款,是指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的貸款。
⑺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螌嵤l例第一百條規定的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后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蠈嵤l例第九十七條所稱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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