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十二
——更新時間:2008-04-23 10:52:38 點擊率: 3536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釋義」本條是關于收入總額中的利息收入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中的“利息收入”作的細化說明。企業所得稅法只將“利息收入”作為收入的一種形式,但并未具體解釋何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到底包括那些種類?這就是本條所要回答的問題。
原內資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北緱l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將利息收入定義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這樣概括更為全面、具體。
一、“利息”的內涵和外延
利息收入通常理解為企業為他人提供貸款而按照約定利率獲得的報酬,即貸款資金的價格。此外,實踐中還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實際效果等同于資金借貸的行為。因此本條有必要對“利息”的定義作出從寬解釋,盡量覆蓋所有的同類情況。
本條規定的利息主要包括兩種類型:
?。ㄒ唬┢髽I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是借貸行為,也可能是股權投資行為。股權投資即權益性投資是企業為取得對另一企業凈資產的所有權而進行的投資,通常是股權投資。而利息則是債權投資取得的收益,即按照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實現的投資回報。利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分期(每月或每年)交付或者在收回本金時以及其他時間一次性交付。
?。ǘ┮蚱髽I的資金被他人占用而從他人取得的收入。實踐中,一些企業不采取借貸形式,但因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業的資金,因而產生等同借貸行為的法律后果,即該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利率向提供資金的企業支付相當于利息的報酬。而這部分報酬也應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的利息收入,應當依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條還具體列舉了幾種利息收入的形式,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存款利息是企業將自有資金存入銀行,從而由銀行向其定期支付的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是企業將自有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由他人按約定利率和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和貸款利息的區別在于借款人即資金使用人不同,前者是銀行等辦理吸收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后者是有資金需求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債券利息是指企業購買政府債券、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的債券,由這些債券發行主體按規定或約定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欠款利息是其他企業或個人不能按期履行對該企業支付款項的義務,而使得本來應該屬于該企業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仍屬于有支付款項義務的企業或個人所有。
二、利息收入的確認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利息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
一般而言,企業利息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借款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確定。對于企業持有到期的長期債券或發放長期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收入的實現。關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主要是債權性投資)、貸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負債的利息費用的確認,新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計算確定。實際利率法,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從而得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折現率),并按實際利率計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考慮到實際利率法的處理結果與現行稅法規定的名義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異較小,且能夠反映有關資產的真實報酬率。所以,稅法也認同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來確認利息收入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