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內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的規定執行。
⑵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目錄及銜接問題,按以下原則執行:
①自2008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執行。自2009年1月1日起,財稅[2001]202號文件中《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第18號令)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商務部發布的《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執行。
②在相關目錄變更前,已按財稅[2001]202號文件規定的目錄標準審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外,可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停止執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新目錄鼓勵類標準但不符合原目錄標準的企業,應自執行新目錄的年度起,就其按照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計算的稅收優惠期的剩余優惠年限享受優惠。
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11號)明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新辦交通企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投資于從事新辦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項目并運營該項目取得經營收入的企業。
2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所得稅政策如下:
⑴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征企業所得稅收入:
①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②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③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④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⑤捐贈所得。
⑵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6、《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明確從2008年1月1日起,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⑴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⑵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⑶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⑷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2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可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通知》規定了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計算要求和各項指標的確定方法,給出了目前法定稅率明顯高于我國的境外所得來源國(地區)名單。
需要注意的是: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不包括以下內容:
⑴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⑵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⑶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⑷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⑸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⑹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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