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于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條件和方式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具體細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體制改革以加強科技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目標,以調整結構、轉換機制為重點,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1985年3月,《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積極發展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技術貿易活動”,并提出對轉讓技術成果的收入給予稅收減免。此后,內資企業所得稅一直對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1994年我國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后,繼續保留了這一優惠政策,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發展,有必要繼續對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所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
本條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此項稅收優惠政策,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關于此類稅收優惠政策相比,本條作了較大的調整,就是取消了對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的這一項規定沒有明確到底符合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具體優惠方式到底是減稅還是免稅?又是如何減免的?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技術轉讓所得的促進作用,本條對企業所得稅法涉及的上述幾個重要問題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本條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限于居民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這主要是考慮到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只負有限的納稅義務,而且可以享受預提稅優惠政策,甚至可以通過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享受更多的優惠,若再給予非居民企業本條規定的優惠,將可能加大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稅收待遇上的差別。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限于技術轉讓所得原、內資企業所得稅關于此類稅收優惠政策,除了適用于技術轉讓收入外,還包括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收入。本條將其限定為技術轉讓所得,旨在進一步強化稅收政策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力度。也就是說,本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是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技術轉讓給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受讓人擁有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方式。
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方式是,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里需要注意的是,這里強調的是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是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所獲取的,只要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的,這部分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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