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25號文共分八章五十二條,分別對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和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等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相比舊辦法最突出的變化就是將企業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以及兩種申報稅前扣除形式作出不同的規定。
一、兩類資產損失新概念及稅務處理
(一)兩類資產損失的劃分概念
25號文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也就是說25號文根據企業是否處置或轉讓資產為標準,將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兩類。此前在實務中,企業發生未處置或轉讓的資產損失,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存在不少爭論。25號文得到了明確,未實際處理或轉讓的資產,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可以作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二)兩類資產損失的扣除時間
25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上述規定,明確兩類資產損失的申報扣除時間: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可見兩類資產損失的申報扣除時間,均要求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年度申報扣除。提醒納稅人實際發生損失,或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時,要及時作會計處理。
二、自行申報扣除及審批制改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一)資產損失申報新規定
舊辦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而25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25號文第八條又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二)兩類申報的具體范圍
25號文將原自行計算扣除的五類資產損失,改為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具體包括: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其他資產損失均要求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此外,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三)申報資料
25號文規定,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上述變化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準備資料的工作量。但有利于納稅人對自身發生資產損失的控制。
25號文有關企業資產損失新辦法,是建立在兩類資產損失的分類以及兩種申報形式基礎上的,筆者認為企業分清上述新概念有利納稅人更好對企業資產損失作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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