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進一步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有關背景
2020年以來,為落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等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聯合我局及相關部門密集出臺了多項企業所得稅政策,主要如下:
(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政策
一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二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三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對電影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二)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一是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三是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三)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一是國家鼓勵的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二是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四)其他政策
一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號),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杭州亞運會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是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內重點產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聯合制發《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是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制發《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
為全面落實各項政策,優化填報口徑,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在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稅務總局制發《公告》。
二、主要內容
本次共對13張表單進行了修訂。其中,對表單樣式及其填報說明進行調整的表單共11張,包括《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僅修改填報說明的表單共2張,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調整“203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項目,將“203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為“203-1選擇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資信息”,適用于填報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相關信息。
二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在“209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類型”下新增“28納米”選項,同時調整“208軟件、集成電路企業類型”的填報說明。
三是調整“107適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填報說明,在《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類型代碼表》中新增“800政府會計準則”。
(二)《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為減輕金融企業填報負擔,結合原《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修訂情況,在第39行“特殊行業準備金”項目中新增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相關行次,用于填報準備金納稅調整情況。
(三)《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杭州亞運會和亞殘運會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號)等政策,優化表單結構。對“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部分,通過填報事項代碼的方式,滿足“扶貧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捐贈”“杭州2022年亞運會捐贈”“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等全額扣除政策的填報需要。
(四)《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政策規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第12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加速攤銷”、第32行“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適用于填報上述政策涉及的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優惠統計情況。
(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
結合原《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修訂情況,進一步明確數據項填報口徑。如,將第1列名稱修改為“資產損失直接計入本年損益金額”,新增第2列“資產損失準備金核銷金額”和第18行“貸款損失”。
(六)《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
一是為減輕金融企業填報負擔,大幅度縮減了原《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的填報范圍,僅發生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金融企業、小額貸款公司的納稅人需要填報,并將表單名稱修改為《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同時,取消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相關行次,將相關行次簡并、優化至《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
二是根據金融企業貸款準備金業務財務核算方式,以貸款資產和準備金的“余額”為核心數據項,重新確定了表單結構和填報規則,更好地與企業財務核算方式銜接。
(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可彌補年限8年”,同時更新“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代碼表,增加“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受疫情影響困難行業企業”和“電影行業企業”選項,納稅人可根據最新政策規定填報。
(八)《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
一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新增“線寬小于28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項目,納稅人可根據最新政策規定填報。
二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規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的填報規則,納稅人可根據最新政策規定,選擇相應項目進行填報。
(九)《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
一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8號),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重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于填報上海自貿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重點產業企業優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企業優惠政策情況。
二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新增第28.4行“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及下級行次,適用于填報集成電路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
三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3號)規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條件的公司型創投企業按照企業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行次,適用于填報公司型創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情況。
(十)《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
為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號),對表單進行全面精簡,數據項由22項壓減至11項,納稅人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選擇相應的數據項填報。
(十一)《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新增“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部分,適用于填報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免稅政策有關情況。
此外,根據上述附表調整情況,同步對主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和一級附表《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相關數據項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改。
三、實施時間
《公告》適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今后如出臺新政策,按照新政策相關規定填報。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按照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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