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我省各地稅務部門確定了本市范圍內統一的應稅所得率,但各市之間應稅所得率仍存在不統一的情況。為公平稅負,現根據國稅發〔2008〕30號文有關規定,統一我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
三、適用范圍
本公告適用范圍為在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內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居民企業。
四、主要內容
公告根據不同的行業,在國稅發〔2008〕30號文第八條規定的幅度內,按最低標準確定各行業應稅所得率。
有關行業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
企業經營多種業務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適用的行業應稅所得稅率。
五、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8〕85號)第一條同時廢止。廣東省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公告相抵觸的,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進行相應清理,并將清理情況分別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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