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今年4月25日,國家稅務局總局編制并公布了《辦法》及《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辦法》及《目錄》統一了優惠事項的項目名稱;對優惠事項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同時對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等內容進行了完善,對主要留存備查資料進行了細化;增加了“后續管理要求”項目,明確了優惠事項后續管理的有關要求。同時《目錄》中明確,部分項目的留存備查資料和后續管理要求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二、政策依據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
《目錄》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廣東橫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其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及后續管理要求由省級稅務機關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按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明確了我省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的辦理要求:
1.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的后續管理要求由所在地市級稅務機關確定,對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不作要求。
2. 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不屬于我省征管范圍,因此規定了“廣東橫琴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后續管理要求由所在地市級稅務機關確定。
(二)廢止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
相關閱讀: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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