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6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文書的通知》(國稅函〔2006〕1199號)要求,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地稅機關應使用《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業(yè)稅納稅人)》采集相關信息。在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后,原由地稅機關征收營業(yè)稅的個體工商戶改為由國稅機關征收增值稅,地稅機關使用的《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業(yè)稅納稅人)》已不能使用,國稅機關對此類納稅人缺少相應的管理文書。
為滿足基層征管的實際需要,我們制定了《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供國稅機關在采集相關涉稅信息時使用。本公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稅務機關對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納稅人信息時使用《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
二是明確《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適用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實施時間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稅三期工程推行進度和信息系統改動所需時間兩方面的考慮),原有營業(yè)稅納稅人適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時廢止。
三是明確了新增的具體表樣,表樣中的采集信息主要包括投資總額、經營面積、月發(fā)票開具額、年房屋租金等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6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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