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件”)下發后,各地陸續反映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征管問題亟需明確。為明確具體征管要求,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現對公告內容解讀如下:
一、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政策對企業類型有何要求?
根據11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span>
考慮到核定征收企業通常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支出情況,公告明確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才能適用上述政策。
二、如何理解116號文件第一條所稱的“不超過5年期限”?
根據11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span>
這里所指的“不超過5年期限”,是指從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首先要求5年的遞延納稅期間要連續、中間不能中斷;其次明確“年”指的是納稅年度。
三、關聯企業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何時確認收入?
根據116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span>
這是針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收入確認時點的一般規定。但是,關聯企業之間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可能由于具有關聯關系而不及時辦理或不辦理股權登記手續,以延遲確認或長期不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實際上延長了遞延納稅期限,造成對此項政策的濫用。為防止此種情況發生,公告要求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自投資協議生效后最長12個月內應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如果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內仍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則于投資協議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四、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同時符合多項政策的,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由于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可能同時符合116號文件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相關規定,公告允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但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五、適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如何進行申報?
為加強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管理,公告為納稅人設計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主要內容是被投資企業情況、非貨幣性資產情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基本信息、遞延納稅差異調整額和結轉額等。此表由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旨在確認每年遞延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稅務機關加強后續管理奠定基礎。同時,納稅人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
另外,企業還應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并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包括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和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5年05月13日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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