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發[2018]12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人民銀行決定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目的
通過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改進銀行賬戶管理模式,為銀行賬戶管理制度改革積累經驗。
二、試點原則
(一)服務優先,提升滿意度。以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為契機,優化企業銀行賬戶開戶流程,切實提高企業開戶便捷度和服務滿意度,不斷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二)放管結合,防范風險。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同時,強化銀行賬戶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督促銀行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切實落實銀行賬戶實名制,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銀行賬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
(三)分步實施,穩妥推進。為維護銀行賬戶管理秩序,按照先企業、后其他單位,先基本存款賬戶、后其他銀行賬戶,先調整事前審核、后強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則,分階段、穩妥有序推進試點。
三、試點地區
江蘇省泰州市及下轄縣(市、區)、浙江省臺州市及下轄縣(市、區)。
四、試點時間
自2018年6月11日起實施。
五、試點業務范圍
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辦理基本存款賬戶業務。
銀行作為存款人辦理基本存款賬戶業務暫不納入試點范圍。
六、試點內容
(一)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不再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身份、開戶意愿真實性以及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后,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后續辦理變更、撤銷業務也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無需經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核準。
(二)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面簽制度;與企業簽訂賬戶管理協議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強化基本存款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管理,健全企業重要信息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證件到期未更換、不配合對賬、賬戶連續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等異常情形處置機制。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托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對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及開戶資料的合規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對銀行賬戶管理情況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對于業務辦理差錯率高、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銀行和企業,采取暫停試點、行政處罰等措施。
七、試點業務處理
(一)第一階段。
自2018年6月11日起,企業在試點地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按現行規定向銀行提交開戶申請資料。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審核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面簽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并依托賬戶管理系統審核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后,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并將基本存款賬戶編號、存款人密碼交付企業。
試點地區銀行完成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后,應當及時將開戶信息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開戶資料復印件或影印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銀行報送開戶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后核查,試點開始起3個月內核查比例應當達到100%,后續要求視試點情況另行通知。
企業因納入本次試點無需領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在辦理其他按規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銀行賬戶業務時,應當向銀行(含試點地區以外的銀行)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使用。
具體業務處理見《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辦法》(見附件1)。
(二)第二階段。
自2018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時,除按照第一階段業務處理辦法執行外,增加完善賬戶管理協議、增加身份驗證方式、加強“公轉私”管理、健全異常情況處理機制、加強銷戶管理等試點內容(見附件2),第二階段業務處理辦法另行通知。
八、試點準備
(一)系統改造。
1.賬戶管理系統。2018年6月8日,人民銀行組織開展賬戶管理系統升級,新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備案功能;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組織完成操作員設置。
2.銀行業務系統。2018年6月1日前,銀行應當完成第一階段試點內容相關行內系統改造。2018年10月15日前,銀行應當完成第二階段試點內容相關行內系統改造。
(二)業務準備。
1.業務培訓。2018年6月1日前,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完成對銀行柜員、賬戶管理人員、客服人員等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確保其了解試點工作背景、意義,準確掌握試點政策規定,以及對有關問題的解答口徑。
2.制度及協議修訂。2018年6月1日前,各銀行應當完成第一階段試點內容相關賬戶管理制度、內部操作規程等修訂工作,并報人民銀行備案。2018年10月15日前,各銀行應當完成第二階段試點內容相關賬戶管理制度、內部操作規程、基本存款賬戶管理協議等修訂工作,并報人民銀行備案。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試點地區分支機構及試點地區地方性銀行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3.試點公告。2018年6月8日前,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在每個對公銀行網點張貼《關于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公告》(見附件3)。
九、試點報告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及時報告試點情況(模板見附件4),并設立試點聯絡員(設A、B角),及時處置試點中出現的問題。
試點實施前,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試點地區分支機構應當于試點實施前7個工作日將本銀行試點準備情況分別報送人民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試點地區其他銀行應當于試點實施前7個工作日將本銀行試點準備情況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在試點實施前5個工作日將轄區內試點準備情況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試點實施后第一周,試點地區銀行應當于每日營業終了將當天試點情況報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于每日19:00前將轄區內試點情況連同《試點地區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情況統計表》(見附件5)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從第二周開始至試點后3個月,執行兩周一報制度。試點地區銀行應當于每兩周最后一個工作日將試點情況報送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于下一工作日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試點第二階段報告制度另行通知。
十、職責分工
(一)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試點工作的總體組織、協調、管理,制定試點工作方案和試點業務處理辦法,組織開展賬戶管理系統改造、試點工作宣傳。統籌推進試點工作實施,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決策。
(二)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制定轄區內試點工作方案,指導、督促轄區內銀行落實試點要求,按規定開展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事后核查,組織開展轄區內宣傳工作,按規定對存在違規行為的銀行和企業進行處理,及時總結并報告試點情況。
(三)試點地區銀行。試點地區銀行的總行負責組織做好本銀行試點工作,修訂相關制度及賬戶管理協議,完成業務系統改造。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開展試點業務,做好試點業務培訓、宣傳和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及時報告試點情況。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充分認識試點工作對于優化企業開戶服務、改革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應當建立轄區內試點工作協調機制,負責試點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解決試點有關問題。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工作任務,為試點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障。
(二)認真做好試點準備工作。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按要求做好行內系統改造,賬戶管理協議、制度修訂等各項準備工作。未按期完成相關協議、制度修訂或相關協議、制度不符合要求的銀行,不得參加試點工作。
(三)規范試點工作秩序。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試點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強化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事后核查,維護試點工作秩序。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按規定開展企業開戶資料審核、面簽等工作,規范辦理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業務,準確向賬戶管理系統備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結合試點工作,進一步優化企業開戶流程,提高企業開戶審核效率,最大限度壓縮企業開戶時間。
(四)積極開展宣傳。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應當積極開展試點宣傳工作,采取宣傳標語、媒體報道、發放宣傳折頁、微博、微信公眾號、手機客戶端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貼近公眾的宣傳活動,為試點工作營造良好氛圍。同時,加強輿情收集和引導,及時妥善處理相關輿情事件。
執行中如遇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
附件:
1.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辦法
2.第二階段增加試點內容
3.關于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公告
4.報告模板
5.試點地區企業基本存款賬戶情況統計表
中國人民銀行
2018年5月23日
附件1
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試點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辦理基本存款賬戶業務適用本辦法。
銀行作為存款人辦理基本存款賬戶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四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銀行為企業開立、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實行備案制,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再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以基本存款賬戶編號替代。
第五條 人民銀行總行及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對試點取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賬戶開立、變更、撤銷
第六條 企業向試點地區銀行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按規定提交開戶證明文件。
第七條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審核企業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明文件所屬人的一致性,企業開戶意愿的真實性,以及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
第八條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當實行面簽制度,由兩名(含)以上銀行工作人員共同親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并留存面簽的音頻、視頻資料。
第九條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通過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審核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的唯一性,未通過唯一性審核的不得為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條 經審核符合開立條件的,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第十一 條 試點地區注冊的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自開立之日即可辦理收付款業務。
第十二 條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開戶銀行提出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發生變更的還應當重新面簽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并留存面簽的音頻、視頻資料。
經審核符合變更條件的,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辦理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應當按規定向銀行提出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試點地區銀行應當按規定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撤銷條件的,為企業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銷戶手續。
企業因轉戶原因銷戶的,試點地區銀行還應打印“已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并交付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無需領取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在辦理其他按規定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的銀行賬戶業務時,應當向銀行(含試點地區以外的銀行)提供基本存款賬戶編號以替代原基本存款賬戶核準號使用。銀行應當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查詢基本存款賬戶“經營范圍”是否含有“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核實人民銀行未向企業核發開戶許可證。
第十五條 企業因轉戶原因撤銷在試點地區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后,在試點地區所在省份以外地區的銀行重新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核發企業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時,刪除該企業“經營范圍”中的“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后應當立即至遲于當日19:00前將開戶信息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開戶資料復印件或影印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完成后,賬戶管理系統在企業基本信息“經營范圍”中自動標注“取消開戶許可證核發”字樣。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銀行向賬戶管理系統備案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后,應當通過賬戶管理系統查詢基本存款賬戶編號,打印存款人密碼,并將基本存款賬戶編號、存款人密碼交付企業。
第十八條 試點地區銀行為企業變更、撤銷基本存款賬戶,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通過賬戶管理系統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將賬戶變更、撤銷資料復印件或影印件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等變更的,賬戶管理系統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賬戶編號,試點地區銀行應及時將新的基本存款賬戶編號告知企業。
第十九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試點地區銀行報送企業賬戶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及其與相應電子信息內容的一致性進行事后核查。如發現賬戶資料不完整、不合規或者賬戶管理系統錄入信息錯漏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通知試點地區銀行于1個工作日內更正。無法按規定更正的,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對相關賬戶采取停止支付。
其中,如發現因存款人名稱、注冊地地區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證號碼填報錯誤而導致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通知試點地區銀行采取銷戶的處理措施。如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后又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通知其他開戶銀行重新向賬戶管理系統報備信息。
第二十條 企業可以按試點地區銀行規定申請查詢基本存款賬戶編號。
第二十一條 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在試點地區內批量遷移或賬號批量變更的,賬戶管理系統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賬戶編號,試點地區銀行應當及時將新的基本存款賬戶編號告知企業。
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由試點地區批量遷移至非試點地區的,銀行應當通知企業按規定補充企業基本存款賬戶許可申請資料。
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由非試點地區批量遷移至試點地區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行應當對按照本辦法辦理的基本存款賬戶業務建立專門檔案,專人專柜管理。對面簽過程中留存的音頻、視頻資料,銀行應當視同企業開戶資料一并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試點地區銀行可以委托本銀行其他分支機構見證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面簽,因委托見證引發的法律責任由試點地區的開戶銀行承擔。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規定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試點地區銀行違反規定為企業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試點地區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業務的,由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整改,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暫停其試點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試點地區賬戶管理系統出現故障的,試點地區銀行先行為企業辦理開戶、變更、撤銷手續。待賬戶管理系統恢復后再按照規定通過系統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企業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后續變更、撤銷等業務處理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賬戶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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