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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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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一贈一”如何進行財稅處理?

——更新時間:2010-09-14 08:57:17 點擊率: 3495
  “買一贈一”作為商業零售企業常見的一種促銷手段,那么“買一贈一”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中是如何處理的呢?

  關于買一贈一策略中附送的贈品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2008年以前并沒有文件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中對此問題爭議非常大,一種觀點認為:贈品應視同企業對外捐贈,根據相關稅收政策應該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處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贈品的銷售價款實質上已包含在商品銷售價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發票中單獨標明贈品的售價,沒有將贈品的售價從銷售價款中分離出來而已,屬于有償贈送,應當視為成套、配套或捆綁銷售,即銷售帶有贈品的商品,所以無需視同捐贈處理。由于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則往往采用了第一種處理方法,即將“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中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則產生了稅收與會計的差異。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為了新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明確,也使“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有了明確答案。

  一、稅法基本規定。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二、政策解讀及舉例

  1、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文件的關鍵在于確定了買一贈一的行為性質,它屬于兩種銷售行為的組合,只不過沒有分別定價而已,而不是一個銷售行為和一個捐贈行為的組合。

  舉例說明:如某企業采取“買一贈一”形式銷售,銷售A商品,售價不含稅(公允價值)1000萬元,成本700萬元;同時贈送B商品,同類不含稅售價(公允價值)50萬元,成本30萬元。則該企業“買一贈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呢?

  (1)確認A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95.2%=952(萬元)

  則 A商品的銷售收入=1000/1050*1000=952萬元,A商品對應成本為700萬元。

  (2)確認B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50/(1000+50)*100%=4.8%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4.8%=48(萬元)

  則B商品的銷售收入=50/1050*1000=48萬元,B商品對應成本30萬元。

  (3)該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952-700+48-30)*25%=67.5萬元。

  2、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買一贈一”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不作為視同銷售,也就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所列舉的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情形。那么“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規定會不會產生稅收與會計的差異呢?

  舉例說明:某超市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增值稅稅率為17%,2009年12月開展節前促銷活動,該超市服裝柜推出了一項某品牌棉襖買一贈一的銷售方式,凡購買大號棉襖一件,贈送同品牌小號棉襖一件,該品牌棉襖大號進價150元件,售價220元/件,小號進價22元/件,售價40元/件,月末結賬前,經核算12月份共銷售該品牌大號棉襖900件,票以開、款已收。

  (1)該企業的會計帳務應該如何處理呢?一般來說:

  ①正常銷售的大號棉襖的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         198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69230.77[(900×22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769.23(169230.77×17%)

  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35000
    貸:庫存商品    135000

  ②贈送的小號棉襖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   25030.77
    貸:庫存商品   19800(900×2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30.77 [(900×40)÷(1+17%)×17%]

  以上“買一贈一”行為增值稅處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作為視同銷售貨物來計算增值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問題》(2009/11/5)答復)

  但是目前 “買一贈一”是否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還存在較大爭議,建議總局出臺正式文件進一步明確。(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則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以上的會計處理計算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169230.77-135000-25030.77+5230.77=14430.77元

  (2)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①大號棉襖每件含稅銷售收入220/(220+40)*220=186.15元,則900件大號棉襖不含稅銷售收入186.15÷(1+17%)*900=143195.27元

  ②小號棉襖每件含稅銷售收入40/(220+40)*220=33.85元,則900件小號棉襖不含稅銷售收入33.85÷(1+17%)*900=26035.50元

  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43195.27-150*900)+(26035.50-22*900)=14430.77元

  可見,“買一贈一”按照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后,企業所得稅的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趨于一致,不會產生稅法與會計的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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