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因此,建筑公司從開發商處索取的賠償金屬于營業稅應稅收入。工程款和賠償金應一并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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