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是在匯算清繳時,應當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該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該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該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該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該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該公告施行后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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