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12-05-14
根據《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因此,該個體工商戶的追征期限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來源:省局納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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